关于贸促会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
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自2022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删去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 自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不再向贸促会推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信息。
为深入落实国家外经贸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外贸增长潜力,贸促会原产地企业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做出相关优化调整(详细备案流程见附件1)。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于2022年12月30日以前已经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延用“两证合一 ”注册方式。企业可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证网上签证系统,申领原产地证书。
二、对于2022年12月30日以前未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且未在贸促会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通过向贸促会原产地签证机构提交完整准确填写的《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调整后的原产地企业备案流程,取消了企业备案阶段提交《申请原产地证书产品清单》及《含进口成分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的要求,并接受企业通过线上方式提交备案资料进行预审。
此通知自2023年1月10日起生效。
咨询电话:0591-87856194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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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民族宗教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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